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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长期停工损失争议的解决——脚手架停工费用问题

时间:2019年07月10日来源:本站浏览:329次

 供稿:吕静


摘要:近年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长期停工引起的经济损失纠纷不在少数,这种情况承发包双方在合同签署时都无法预计,加之实际施工管理中往往都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以至于最后产生重大的经济分歧,有的还诉诸法律。本项目为某业务大楼业主变更后,债权人与施工企业就停工期间有关脚手架损失费用争议解决的一个案例。

关键词:停工、损失、争议解决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项目论证决策、实施、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引导项目完成既定目标。而建设单位因债务问题造成破产或变更、转让债权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往往造成工程长期停工引起经济损失纠纷。这种情况承发包双方在合同签署时都无法预计,加之实际施工管理中都存在许多问题,以至于最后产生重大的经济分歧,有的还诉诸法律。

本项目就是上述情况的一个案例。由于建设单位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从而发生了较为严重的经济纠纷。

案例背景

成都市某综合大楼,建筑面积约15万m²,高约110m,地下2层、地上34层。原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该综合大楼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补充协议》,主体工程完成后,因原业主破产导致工程停工近3年。后债权债务转移至新业主,由新业主组织对该项目已完成工程及停工期间的费用进行结算。

我公司受新业主委托就该项目已完成工程及停工期间的费用进行审核。

问题提出

在解决本项目停工期间诸多损失中,脚手架费用争议最大、金额也较大。该业务大楼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脚手架费用按租赁费用结算,即:脚手架数量为实际使用的钢管、扣件、跳板数量,单价按合同附表单价执行。总价数量×单价/日×租赁天数”。因合同无法预计会出现业主方破产,工程长时间停工情况,所以未对停工期间的结算方式,包括脚手架租赁费作特别约定。

然而新业主接手该项目资产后,不同意按合同结算脚手架费用。而施工单位坚持按照上述合同计算该价款。

问题解决中涉及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审核组调阅了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所有的会议纪要、双方往来文件等经济和技术资料。经查明双方在工程停工期间均未对脚手架是否拆除作出正式而又明确的决定,在此之前也未对停工期间如何计取脚手架费用达成新的协议。    

1、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审核组决定参考市场价格提供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2、损失如何承担?风险分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9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未就停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发包人因破产核算,停工期间也未就防止损失的扩大发函要求承包人采取应有的措施。双方均有过失。

双方观点交锋

施工单位意见:严格按原合同条款计取停工期间脚手架租赁费用。该费用总计约¥820万元理由①停工原因是建设单位的责任;②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并未通知施工单位拆除脚手架;③原合同已签订了脚手架租赁的计费方式,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合同条款具有类似的参考价值;④该脚手架系外租费用,如果不按原合同计价施工企业将蒙受实际损失。

建设单位意见:按施工当期脚手架净值即脚手架原值减去残值费用计算。该费用总计约¥550万元理由①施工单位从未书面询问过具体复工时间,也未提出是否拆除脚手架;②虽建设单位对停工负有全部责任,但施工企业作为具体实施者,应及时而善意地防止损失扩大;③任何事情都应由一个合理地解决办法,不应过于加重另一方的损失而不当得利;④按建设单位的方案施工单位实际并未损失,而建设单位却需实实在在的支付相关费用。

问题论证

作为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解决上述纠纷,虽直接委托人为建设单位,理应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但考虑到造价咨询公司又是独立的第三方,我们认为既要照顾建设单位的利益,但要尊重合同,同时也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合理述求。

基于当事人双方均未采取措施防止停工损失的扩大,也未就停工损失费用达成补充协议。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方案一:按停工当期购买型号脚手架费用,另加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资金利息计算。该方案脚手架停工损失费用¥690万元。

方案二:按停工当期型号脚手架净值即:停工当期购买型号脚手架费用—残值费用,另加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资金利息计算。该方案脚手架停工损失费用¥640万元。理由如下:

1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经济和民事法律的法理原则,合同当事人是一切法律文书特别是合同要件的主体,签署合同时最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客观意愿也是双方一切生产和经营的行为基础所以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也应得到全面的执行

因此解决双方经济纠纷应当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2、工程停工3年,在此期间施工企业大量的管理人员均在现场值守,停工虽非承包方原因,但承包方应书面问询建设单位具体复工时间、脚手架是否应该拆除、非合同预见的正常情况下脚手架计费方式是否有变。从而防止脚手架租赁损失扩大

3、根据《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未告知对方停工期间拆除脚手架的义务,从而致使停工期间损失的扩大,该损失双方都有承担的责任。

4、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主体管理人,事先理应知道因自身原因,本工程即将较长时间停工,而停工期间未明确告知施工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没有施工单位及时拆除脚手架,还应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5、工程停工后长时间未复工书面进行有关脚手架停工损失计费的协商谈判实质上双方都未进行经济风险的管理,都应对风险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承担损失。

6关于脚手架耐用周期残值率,根据现行定额及其解释以及安全使用的要求脚手架为周转性材料均存在耐用周期残值率。如下表

脚手架耐用周期和残值表

序号

名称

耐用周期(月)

规格

残值%

1

钢管

180

直径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脚手杆,板

42


10

5

竹脚手板

24


5

6

安全网及

其他

1


0

 

若按施工单位意见解决,建设单位承担了过重的损失;若按建设单位意见解决,施工方承担了过重的损失。本着双方合理承担过失责任,善意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采用我们提出的方案二。

结论及实施成果

本着推动本项目尽快复工,公平合理处理纠纷的原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我们提出的方案二执行。由此解决了争议最大的脚手架结算方案,同时也推动了其他造价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启发与教训

近年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长期停工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合同中未对停工损失的计算进行约定,停工后未办理经济签证,或对停工损失的计算达不成协议,往往进入仲裁或司法层面解决经济纠纷。而诉讼费用高、诉讼时间长,诉讼过程沟通协调困难,解决了老问题又产生了新问题。长期停工发生后对双方的损失都很大,承发包方正确的做法是什么?笔者认为:首要原则,双方应本着把损失降到最低的原则,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特别是承包方不要抱着我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我多长时间的思想而盲目等待。

1、停工之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如何把停工损失降到最低。促成停工补偿协议的办理,如果协议不成, 承包方又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承包方应在28天的时间间隔内,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2、发包方不能就停工时间的长短作出明确判断的,应测算现场人员、机械、周转材料等的停置费用与搭拆费用,进行多方案比较分析,保留现场必要的安全维护防护设施,现场必需的管理维护人员,拆除相应的机械、周转材料,遣散不必要的人员,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3、停工期间,承、发包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总之,对于承发包方都要做到有理、有据,还要符合时间、程序的要求。

另外,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中,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性和客观公正性,有不同于普通律师和一般技术人员的优势,承发包方对其都抱有较高的期望,能够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起到沟通和桥梁的作用,从而为顺利解决问题奠定了基础。只要造价工程师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为准则,耐心仔细做好双方的疏通工作,一般情况下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