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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体会

时间:2019年07月10日来源:本站浏览:336次

 供稿:杨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筑工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建筑市场竞争出现各种问题,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日益增多,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共分为7章179条,分别对建工造价鉴定的术语、基本规定、鉴定依据、鉴定规范、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规定,并在附录中对各类文件的标准格式予以确定。将对我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带来重大及深远的影响,将引领工程价款鉴定工作向更科学合理、更规范公平的方向发展。

鉴定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

一、鉴定证据材料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鉴定依据,依旧觉得存在很大难度。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1、鉴定证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通常大部分申请司法鉴定的工程,历经时间比较久远,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由于时间太长、人员变动较大等各种因素,导致提供的证据材料通常不完整,也存在故意只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资料,隐瞒完整资料,对于证据材料的完整性,鉴定机构难以完全判断,导致鉴定工作开展缓慢,根据鉴定规范要求,鉴定机构收取复印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但实际操作中,难以找到原始资料进行核对。对于过程中的签证变更、材料认价、甲供材料移交等资料都是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当事人中具体现场人员的签字有效性,如何确定判断资料是否有效?对于鉴定人员而言,需在提供资料前期,对资料的各种情况都考虑周全,由当事人双方先进行确认。

作为鉴定机构,一般无法对证据资料的真伪做出判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具有鉴别证据材料真伪的资质,无权也无法做出判断。认为提供证据资料还需当事人提前认定,必要时可先在司法机构做出判别,再进行鉴定。

2、鉴定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对于鉴定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如何确定?在当前竞争激烈的的建筑市场中,“ 阴阳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阳合同” 只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实施,施工过程中双方真正履行的是“阴合同”。对施工方而言,“ 阴合同”条款往往更加苛刻,两份合同内容经常背道而驰,差异巨大,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鉴定工作具体问题

1、工程实际与资料不符的情况。进入司法鉴定的工程,大部分是问题工程,如图纸与现场完全不符、中途停工的工程、部分口头指令,无书面合同及协议等要求实施的工程。对于这类工程造价的鉴定,我们需要计算准确工程量,首先需要进行细致的现场勘察工作,现场踏勘、调查这个环节非常重要,该环节是鉴定人员经过熟悉资料和图纸后,来现场测量核实相关内容,应尽量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员共同参加,与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形象部位达成书面一致,避免对部位和实际实施内容的未达成一致,导致的鉴定工作无法开展。在鉴定过程中,经常遇到现场签证手续不齐全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这为工程量的确定带来麻烦。发包人常常由于各种原因,采用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实施变更等图纸外工程量,承包人由于对程序资料意思不足,完成了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却使承包人在后来的工程结算中发生争执,当双方当事人人员发生变动后,此种情况更加复杂,无人证明当时实际情况。例如:合同范围约定为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总平工程并未在合同范围内,而现场实际情况为总平也为总包单位施工,工程量部分经过现场踏勘,进行实际收方,并有居民等证明,但未签署合同或者办理签证变更等资料。《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为这种情况的造价鉴定明确了解决方法,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第5章中证据欠缺的鉴定“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合同约定模糊,例如明确合同中有总承包服务费,却未明确具体费率?总合同为工程造价费用上浮百分之几,却未明确工程造价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等约定模糊的情况,目前无法律法规作为操作依据的,对于这种问题,在实践过程中采取的解决方式为:首先,积极查询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尽量查找类似的依据或者数据作为参考;其次,充分了解市场真实价格情况,提出市场调查结果,作为参考值;最后,组织当事人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磋商,尽量能达成一致。

3、索赔项目的鉴定。索赔种类繁多,有拖欠工程款导致资金利息、材料、人工等等各种内容及费用,且多数为特例情况,无具体的标准。例如拖欠工程款利息,我们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了解,是否需赔偿,是否进行了垫资等等。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是否支付利息,如何支付等等。

三、鉴定意见

根据要求,鉴定机构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意见书。在出具前应该先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寻求双方意见。鉴定人在根据合同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当事人无法明确约定不明处如何处理时,鉴定人可以根据不同的约定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实际问题的处理上有很多困难,鉴定过程中需选择有丰富技术经验的造价人员参与,能准确地判断鉴定资料的有效性,能合理、正确的选择鉴定方法,实施现场勘察、组织鉴定人员解决鉴定工作中的疑难,最终为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在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情况复杂,鉴定困难,因此对造价鉴定人员要求也较高,不仅仅要精通专业领域知识,要有丰富的工程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多方面知识,例如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施工工艺、质量验收规范、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准确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还需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是工程造价行业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区域,需要更加深入的去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目前还有许多不够专业和欠缺之处,需要不断摸索不断改进,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